互聯網服務的一般條款及細則

 

本「互聯網服務的一般條款及細則」(「一般條款」),連同適用的政策及相關的特別條款及細則,規範澳門電訊互聯網服務的提供及使用。

 

 

1.定義與詮釋

1.1 在一般條款中,除非與上下文或其他規定不一致,否則以下的詞語及表述具有下述含義:

  「協議」 指澳門電訊與客戶之間就提供服務達成的協議,包括一般條款、適用的政策(包括但不限於澳門電訊的「可接受使用政策」和「私隱政策」),以及任何經不時修訂及更新的特別條款及細則;

  「適用法律」 指協議一方應遵守的不時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規、章程或附屬法律;任何具約束力的法院命令、判決或判令;任何強制性適用的行業準則、政策或標準;由有權限的政府或監管當局所制定或作出的具約束力的任何指令、政策、規則或命令;

  「賬單」 指澳門電訊就客戶因使用服務而向澳門電訊應付的任何費用而發出的任何發票;

  「收費」 指載明在一般條款及相關申請表內,因澳門電訊向客戶提供服務而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收費或租金;

  「澳門電訊」 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客戶」 指申請表上載明的登記或使用服務之人;

  「設備」 指澳門電訊為客戶提供的用於服務的硬件、設備和電纜(如有),包括數據機、路由器、天線或網關;

  「不可抗力」 指澳門電訊通過合理盡職仍無法控制或避免發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澳門電訊的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發生的電力故障、短缺或中斷,或所供應的任何設備或任何提供的服務故障、短缺或中斷;暴亂或內亂、罷工,停工(lock outs)或貿易或勞動爭議或騷亂、瘟疫、流行病或檢疫;火災、洪水、旱災或任何政府行為、任何適用法律的變更、戰爭或迫在眉睫的戰爭或恐怖主義威脅、極端天氣條件和天災;

  「場所」 指服務申請表中載明的安裝設備和提供服務的客戶所在地;

  「服務」指協議內載明的由澳門電訊向客戶提供的互聯網接入以及服務及/或設備的技術支援;

  「特別條款及細則」指適用於客戶所選擇的特定互聯網服務計劃的條款及細則,包括服務申請表上以及客戶從澳門電訊購買服務時已同意和簽訂的任何其他文件所列明的任何資料或特定的條款和條件。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在一般條款中:

  (a)  表示個人或實體的詞語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公司、社團、政府或政府機構(在每種情況下無論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b)  使用單數表述包括複數,反之亦然,性別中立或性別特定的詞包括所有性別。

1.3 一般條款中的標題僅為便於參考,在解釋協議的任何條款時不得引用或依賴。

1.4 客戶發出的標準或預先印製的用於訂購服務的條款、收據或類似文件均無效力且不影響協議。

 

 

2.服務

2.1 服務包括互聯網接入,為客戶提供從直接或間接連接到澳門電訊網絡的其他互聯網終端,檢索、生成、存儲、處理、利用或提供信息的能力。

2.2 在客戶已履行下文所載義務的前提下,澳門電訊將按照所選擇的服務計劃(由客戶在申請表上載明)向客戶提供服務。

2.3 澳門電訊將盡一切合理的商業努力使服務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並一直提供服務。 儘管有上述規定,客戶知悉並同意澳門電訊並無對可用性、質量、操作和支援服務提供任何保證或擔保,亦無保證服務完全無錯誤或無故障,因此就提供服務中斷、延誤、故障或錯誤(包括設備或軟件的失靈或故障)而導致客戶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澳門電訊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2.4 客戶明白並同意澳門電訊將盡最大努力提供服務,並且客戶所體驗的實際互聯網速度可能因多種因素而異,包括一天中的不同時段、地點、佈線和設備。

2.5 倘若由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或未能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澳門電訊對由此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2.6 為控制或保護系統和/或服務的運作狀態和質量,澳門電訊可以:

  (a)  無須通知下終止或停用服務,以執行系統維護、升級、測試及/或維修;

  (b)  延展、減少及/或修改服務或其中部份。

2.7 在服務範圍內轉移的資料和數據並不受到保護,澳門電訊不負責保護這些資料和數據和/或不負責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客戶專責保障和保護其系統和/或設備內存儲的資料,對因缺乏此類安全和/或保護而導致的任何損壞、損失或費用,澳門電訊概不負責。

2.8 澳門電訊僅有義務就其為提供服務而提供予客戶的設備和軟件提供維護和技術支援。

 

 3電郵服務

3.1      服務可能包括接入澳門電訊提供的電郵帳戶(「澳門電訊電郵帳戶」),帳戶存儲容量取決於客戶所選的服務計劃或根據客戶要求而定。

3.2      客戶明白並同意澳門電訊可以建立有關使用澳門電訊電郵帳戶的一般操作和限制,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和其他內容的保存期限、澳門電訊電郵帳戶發送或接收的電郵的最大數量和大小,以及澳門電訊伺服器上為電郵帳戶分配的最大磁碟空間。 

3.3      澳門電訊可以停用任何處於非使用狀態超過六(6)個月的澳門電訊電郵帳戶,或倘若根據下文第8.1條終止服務,則澳門電訊可以刪除在澳門電訊伺服器上存儲的相關訊息和其他內容。

3.4      對於刪除或未能存儲澳門電訊郵電賬戶內保留或傳輸的任何訊息或其他內容,澳門電訊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4.家用Wi-Fi

4.1 根據客戶購買的服務計劃,服務可能包括支援Wi-Fi的家居網絡設備,以便支援Wi-Fi功能的設備可以無線方式連接服務(「家用Wi-Fi」)。

4.2 客戶明白並同意,家用Wi-Fi覆蓋範圍和質量具體取決於Wi-Fi設備的位置、適用的Wi-Fi設備的位置以及場所內和其周圍的其他條件而可能會有所不同。

4.3 雖然澳門電訊保留管理用於接入服務設備的權利,但客戶應自行承擔家居網絡中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任何Wi-Fi設備(包括登入的授權碼或密碼)以及任何現有加密措施。

 

5.收費、發單和付款

5.1 作為提供服務和設備(如有)之條件,客戶應向澳門電訊支付相關服務申請表中載明的收費。

5.2 收費可包括:

  (a)  服務的每月收費;

  (b)  在場所安裝設備(或因應客戶要求將提供的服務遷移至另一場所)的費用,包括提供服務所需的必要連接和軟件配置。安裝費將於服務成功安裝後的首月賬單內收取。

  (c)  設備的每月租金;

  (d)  倘若根據下文第7.1條服務遭暫停或終止的情況下,服務的接駁費。

5.3 收費原則上將按月發出賬單,並須提前支付下一個月的收費。

5.4 客戶可使用澳門電訊的網頁服務及流動應用程式,網上查閱、管理及支付賬單。

5.5 澳門電訊可透過電郵方式將賬單發送到客戶提供的電郵地址,並透過客戶提供的號碼,以手機短訊方式將最新的賬單金額通知客戶。

5.6 如客戶要求,澳門電訊亦可以郵遞或派遞方式發送信件形式的賬單。

5.7 客戶應在賬單上指明的到期日前全數支付全部收費,且不得作任何扣除、抵銷、反索賠或留置。

5.8 倘若客戶合理地對澳門電訊的賬單金額發生爭議,客戶應在賬單到期時支付相關賬單的全數金額,並在賬單到期日的十(10)天內向澳門電訊作出書面通知,陳述爭議的性質。客戶和澳門電訊應以善意和及時的方式解決爭議,澳門電訊應在爭議解決後十(10)天內退還最終確定應向客戶支付的爭議金額。

5.9 倘若客戶未能於賬單到期日支付收費,澳門電訊可能會暫停或終止服務。在暫停服務期間,收費會繼續適用和累積,僅在客戶已全額支付所有未付收費後,澳門電訊才會恢復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澳門電訊可能會收取服務接駁費。

5.10 針對客戶已到期而未支付的任何應繳金額,澳門電訊可自金額到期日至實際支付日期間,按法定利率向客戶收取利息。

5.11 所有價格以澳門幣計算。

 

6.按金

6.1 澳門電訊有權要求客戶提交按金(金額將由澳門電訊全權決定),以保證收費得以支付,或保障澳門電訊因客戶違反協議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6.2 澳門電訊可以使用按金或其中的一部分以滿足未付的收費,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補足按金至所需的金額。

6.3 倘若客戶欠繳費用,澳門電訊可能會要求客戶提供額外的按金,作為繼續提供或重新接駁(視情況而定)服務的條件。

6.4 服務一旦終止,在收費已繳清,或無任何其他欠款,或澳門電訊無對客戶違反本協議提出任何索賠的前提下,澳門電訊將無息全數退還按金予客戶。

 

7.服務的使用

7.1 客戶應根據其用戶名稱對服務的任何活動及其使用負責。

7.2 客戶只可使用服務作合法的目的,且不可:

  (a)  不論是根據適用法律或其他法例,以任何方式使用服務作構成刑事、非法、不法或欺詐,或有任何刑事、非法、不法或欺詐目的或效果;

  (b)  使用服務以任何方式被「可接受使用政策」所禁止,或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

  (c)  未經澳門電訊事先書面明確同意,分售、分租、分許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轉讓使用服務的權利或協議下的任何其他權利(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

  (d)  未經澳門電訊事先書面明確同意,向非居住於或位於場所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其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應用程式提供商或內容提供商)授予接入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分享服務的利益(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

7.3 因客戶使用或濫用服務,或任何第三方透過客戶的用戶名稱(即使未經客戶同意或不知悉有關使用)使用或濫用服務,由此而可能造成的所有訴訟、法律程序、損害賠償、費用、索賠或損失,客戶應向澳門電訊賠償。

7.4 任何客戶的設備或軟件導致服務出現故障,在客戶清除瑕疵前,澳門電訊保留權利在無須另行通知的情況下終止或停用服務。

 

8.暫停或終止服務

8.1 在不妨礙澳門電訊根據協議或法律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及可用補救措施下,倘若客戶發生以下情況,澳門電訊有權在無須通知下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a)   於到期日未支付任何收費或其中部份;

  (b)   使用服務作上文第6.2條的不法目的,或為之所禁止;

  (c)   作出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d)   在申請表上提供的資料被發現為虛假或不真實。

8.2 倘若根據上文第7.1(b)條暫停或終止服務,澳門電訊可以自行決定拒絕向同一客戶或在同一場所重新連接服務。

8.3 對於因上述第7.1條暫停或終止而導致服務中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澳門電訊無須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8.4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方式通知澳門電訊並支付所有應付收費和費用下,隨時終止協議並取消服務。

 

9.設備

9.1 在收到任何適用收費後,澳門電訊可根據登記的服務計劃向客戶提供促進和/或加強服務使用所需的設備。客戶為得到服務所需的任何其他設備,澳門電訊將按現行價格收費。

9.2 澳門電訊僅負責維修或更換其提供的設備。

9.3 客戶擁有之與服務一起使用並連接澳門電訊網絡的任何設備應由有權限當局預先認可。

9.4 澳門電訊的設備屬澳門電訊的財產,並應一直保留在場所內。客戶不得:

  (a)   移動或放棄占有或控制該設備,濫用或疏忽使用該設備(或允許其被移動、濫用或疏忽使用);

  (b)   移除或遮蓋設備上的任何標籤或標記(或允許將其移除或遮蓋);

  (c)   篡改、更換或移除組成設備的任何集成電路、組件或保護殼;

  (d)   允許任何第三方對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

9.5 倘若設備經證實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有瑕疵或有缺陷,澳門電訊將自行選擇維修或更換,而無需向客戶收取額外費用。然而,客戶明白並同意,倘若設備因合理耗損以外的任何原因而受損,澳門電訊可能會就維修或更換設備徵收額外費用。

9.6 客戶應讓澳門電訊不受限制及安全進入場所,以提供服務並執行任何相關的安裝、維修和維護工作。除非協議中明確規定,否則對於因安裝、維修、維護或使用設備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澳門電訊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9.7 服務終止後,客戶應完好返還設備。倘若設備丟失或損壞超出合理的耗損的程度,客戶有責任向澳門電訊支付丟失或損壞設備的費用。

 

10.軟件

10.1 澳門電訊可向客戶提供與服務相關的軟件。

10.2 澳門電訊授予客戶一項非專屬、不可轉讓和有時間限制的許可或分許可,讓客戶根據協議安裝和使用軟件。該許可或分許可將於相關服務終止後自動終止。

10.3 客戶不得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軟件,也不得對其進行反向工程、反彙編或反編譯。

10.4 只要互聯網連接軟件安裝在已正式獲許可的主機操作系統上時,澳門電訊將為客戶提供軟件支援。

10.5 客戶明白並同意澳門電訊不以任何方式保證、聲明或擔保軟件將無病毒、無蠕蟲,且惡意代碼或惡意第三方無法訪問軟件。

10.6 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澳門電訊對於因安裝、維修、維護和使用軟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11.安裝

11.1 澳門電訊僅為其提供予客戶的設備進行安裝。客戶須負責安裝其自身的設備,澳門電訊只會在所有必要的設備妥善安裝和運行後提供服務。

11.2 客戶明白並同意服務的提供可能取決於客戶的設備、網絡和/或系統的配置,並可能需要安裝適當的硬件和/或軟件。 因此,客戶允許澳門電訊或澳門電訊的授權人員進行必要的工作,包括配置客戶的設備、網絡和/或系統,以及移除或更換電腦中任何不適合或有缺陷的局域網(LAN)界面卡並安裝必要的設備和/或軟件。

11.3 在安裝或配置硬件或軟件之前,客戶有責任備份在其電腦設備內的任何數據。倘若任何預期的安裝工作可能會令其電腦設備或系統的任何功能無效,客戶應通知澳門電訊或澳門電訊的授權人員。

11.4 澳門電訊對客戶使用澳門電訊提供的設備和軟件以外的硬件或軟件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數據滅失)概不負責,澳門電訊也不對根據本第10條因澳門電訊的配置或安裝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1.5 客戶保證其擁有電腦設備,又或其有足夠的權力允許澳門電訊根據第10條進行配置和安裝工作。

11.6 客戶應確保其設備、網絡和/或系統在安裝服務進行前已安裝並可以使用。

11.7 僅當軟件在已正式獲許可的主機操作系統上安裝時,澳門電訊才會進行互聯網連接軟件的安裝。

11.8 倘若由於客戶硬件或軟件不適用的原因而導致澳門電訊無法完成安裝,則澳門電訊可以暫停安裝,直到客戶通知其設備和/或軟體已更改並準備好進行安裝。如果客戶未能在首次安裝嘗試後的三十(30)天內通知澳門電訊,澳門電訊保留不進行安裝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客戶需要提出新的服務申請。

 

12.帳戶安全及密碼

12.1 客戶申請服務後,澳門電訊將向其提供獨一的用戶名稱(「用戶ID」)和密碼。客戶有責任維護用戶名稱和密碼的保密性,以及在用戶名稱下發生的所有活動。

12.2 除非個別的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否則澳門電訊不對客戶的網絡和/或系統的安全性負責,並且對任何未經授權的訪問不承擔任何責任。

 

13.責任限制

13.1 在任何情況下,澳門電訊均不對客戶承擔任何因服務故障或任何其他違反而產生或導致的任何間接、後續性、典型、特殊、意外或懲罰性的損害、或任何類型或性質的利潤損失的責任,即使這些損害或損失是可預見的,或澳門電訊已被告知、知道或應該知道發生此類損害的可能性。

13.2 儘管協議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澳門電訊就客戶所提出的所有與服務有關的索賠的最高累計賠償責任不超過過去六(6)個月內根據適用的服務申請表所支付的收費,此類索賠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過失錯誤或遺漏、違反合同、侵權、虛假陳述(不包括欺詐性虛假陳述)或違反法定義務。

13.3 客戶明白並同意,澳門電訊對於由於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或第三方電信營運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其設備發生的任何故障或錯誤而導致未能交付或履行服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13.4 澳門電訊將盡一切的合理努力提供迅速和持續的服務。對於因不可抗力事件、客戶的錯誤或遺漏而導致的延誤、未交付、遺漏交付或服務中斷,澳門電訊概不負責。

 

14.管轄法律及管轄權

  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客戶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

 

15.變更

  澳門電訊保留隨時修改一般條款的權利,只要其透過客戶的澳門電訊電郵帳戶(或客戶提供的任何電郵地址)向客戶發出合理的提前通知,或在澳門電訊官方網頁上公佈變更。

 

16.私隱

  客戶知悉澳門電訊如何以及為何使用其個人資料,並明白並同意澳門電訊在這方面的政策和做法,尤其是澳門電訊隱私政策

 

17. 執行

  透過在服務申請表上簽字,客戶同意受協議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