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接受使用政策 (AUP)

1. 序言
 

澳門電訊 為商業客戶和消費者提供各種與資訊科技相關的產品和服務,包括公眾互聯網接入、內容發送服務、電子郵件、資料庫使用和檢索、萬維網託管安排、電子商務、電子佈告板、 Wi-Fi ( 「 無線熱點 」 )、數據中心、雲端服務和其他數據及與互聯網相關的電信服務(每項服務單獨稱為 「 服務 」 ,合稱為 「 眾服務 」 )。

為確保服務質量及客戶私隱,以及保證澳門電訊網路、系統、產品、眾服務、伺服器託管設施和其中所含數據(合稱為 「 澳門電訊網路 」 )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私隱性,本可接受使用政策(本 「 AUP 」 )對眾服務的可接受使用進行定義。 澳門電訊 客戶(為本政策之目的,客戶意指向澳門電訊購買服務的任何一方)需要遵守 本 AUP ,作為從澳門電訊得到眾服務的一項條件。

澳門電訊 客戶完全對其訪問、公佈、發佈或以其他方式利用 澳門電訊 網路而提供的內容和訊息負責。

 
2. 被禁止的活動
 
任何客戶或其他服務使用者透過服務作出或參與下列所述的任何活動(不論這些活動是實際或企圖進行,亦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地進行),均與澳門電訊的政策相逆。
 
以下所列的任何行為(每項稱為「被禁止的活動」),均構成濫用澳門電訊網路和對其他客戶造成干擾,因此被禁止:
 
2.1 作廣告、傳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違反本AUP的任何軟體、程式、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從事或促進用來發送非應邀的商業訊息或任何形式的通信或非應邀的大宗郵件(「SPAM」)的工具,運行 Ping 命令、洪水襲擊以及拒絕服務攻擊等;
 
2.2 偽造用戶或其他服務的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故意遺漏、刪除、偽造或謊報的傳輸資訊(包括標題、回郵和網際網路通訊協定地址),提供予澳門電訊或其他服務用戶或用於從事旨在於保留或掩藏客戶或其終端用戶身份或聯繫資訊的任何行為;
 
2.3 從事任何其他活動,該活動:
 
(a) 違反法律或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散播謠言、誹謗、造謠、侵犯私隱、騷擾、淫穢、色情以及侵害或盜用他方版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

(b) 威脅任何網路或電腦系統的完整性及/或安全,包括但不限於傳播病毒、特洛伊木馬、蠕蟲病毒、郵件炸彈、按鍵記錄、間諜軟體、廣告軟體,或任何旨在對電腦軟體或硬的體操作產生不利影響的有害的程式或設計;


(c) 旨在以任何方式危害或試圖危害未成年人;


(d) 試圖逃避因使用而產生的費用,或以其他方式逃避要求繳費而使用服務;


(e) 過度使用或對澳門電訊的網絡帶來不尋常的負擔,或以其他方式降低或干擾其他用戶使用某項服務或造成不利影響;


(f) 違反應向第三方承擔的任何法定義務,如合同義務或保密義務;


(g) 違反互聯網或其他網路行為和使用的普遍接受標準,包括但不限於網頁塗改、端口和網路掃描以及未授權的系統滲透。
 
2.4 透過使用其他提供者的服務從事任何被禁止的活動,但通過某個澳門電訊帳戶、回郵器(「Remailer」)或以其他方式通過服務引導活動的除外。
 
2.5 任何客戶、代表客戶行事之人或客戶的最終用戶間接地或試圖違反本AUP,以及任何代表客戶的第三方或客戶的終端用戶實際違反本AUP或試圖違反本AUP,都將視為客戶或客戶的最終用戶違反本AUP。
 
 
3. 權利和補救措施
 
3.1 如果澳門電訊合理認定客戶、其代表或其最終用戶已違反或未遵守本AUP,或從事(或允許他人從事)任何被禁止的活動,則澳門電訊可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這可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全部或任一內容:
 
(a) 隨時暫停及/或終止客戶的服務;
 
(b) 向客戶發出警告;
 
(c) 向客戶提起法律程序,要求賠償因違反本AUP而導致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行政費用和法律費用);
 
(d) 為保護客戶的系統和網路資源的目的,拒絕來自支援違法活動的已知 IP 位址塊的所有流量;
 
(e) 對客戶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以及
 
(f) 倘涉及違法行為,調查並通知有權限當局。
 
3.2 倘若澳門電訊收到法院命令,要求就某人投訴因客戶濫用服務而要求披露客戶的身份,則澳門電訊將有權為之。如法律規定澳門電訊應向警察實體或其他公共當局披露客戶的身份或澳門電訊持有的關於使用服務的其他資料,澳門電訊也有權為之。
 
3.3 澳門電訊將根據個別情況考慮所有個案和投訴。即使投訴乃針對客戶違反本AUP作出,澳門電訊有權不向客戶採取行動。
 
3.4 如可行及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澳門電訊保留採取技術措施以避免發生被禁止的活動的權利。而且,澳門電訊保留向客戶收取其進行被禁止的活動有關的行政費用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追討識別違反者以及拆除或中斷其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收取的金額應相當於澳門電訊在防止或回應該此等活動實際產生的費用。
 
3.5 本AUP中的任何內容並不限制澳門電訊對任何被禁止的活動所賦有的法律權利和補救措施。
 
4. 密碼保護
 

客戶有責任保護其密碼,並且對任何已授權或未授權的使用其密碼負責。客戶 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 透露其密碼或使用或允許任何人使用服務來推測密碼或進入其他系統或網路。倘若某個網路或網路設備受到危害, 澳門電訊 完全有權自行決定可協助進行追查及/或在網路層面以澳門電訊認為合理的方式逐出該違反者。

 
5. 本AUP的執行及修改
 
倘若本AUP的任何條款出於任何原因被視為或宣告無效、違法或不具執行性,則有抵觸的詞句應視為已被刪除,而其他條款應繼續保持完全有效。
 
澳門電訊保留隨時更新本AUP而無需通知的權利,經修訂的AUP將自在澳門電訊的官方網站公佈起即時生效。
 
6. 適用法律和管轄許可權
 

本 AUP 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