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電話服務之條款及細則 (MNEW0201C)

1. 流動電話服務

1.1本文所指的服務為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門電訊)之網絡所提供之流動電話服務。
1.2 
根據本條款及條件提供的流動電話服務受核准之收費約束。有關收費可能就監管規定的遵守而不時變更,並且前提是向客戶發出此類變更通知或進行充分宣傳,例如通過上載於澳門電訊之有關網頁上。

1.3澳門電訊不會為流動電話客戶在電話簿刊登資料,或提供資料。
1.4 
澳門電訊保留權利,隨時對流動電話服務提供的服務功能作出有必要的修改,或調整智能卡的預編程式數據,以確保流動電話服務的質素。
1.5 
客戶使用服務是按照澳門電訊的「可接受使用政策」(AUP規管,有關政策可於網上瀏覽(www.ctm.net)或於任何一間澳門電訊門市索取。

1.6 根據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的規定,因應有效運用碼號資源的原則,電話號碼在原持有人終止使用後可被收回再作分配。因而客戶明白及知悉,如其所分配之電話號碼已在任何第三方或其平台(包括但不限於網站,應用程式)登記,客戶應自行負責向該等第三方提供證明。就此澳門電訊可在客戶要求下出具號碼分配聲明。

1.7 根據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的規定,因應有效運用碼號資源的原則,電話號碼在原持有人終止使用後會被收回再作分配。因而客戶在終止使用獲分配的電話號碼前應自行更新在第三方電子平台(包括網站及應用程式)以該電話號碼登記的資料,以保障個人資訊及私隱。

1.8 客戶有責任正確及合法地使用一卡多號「澳門、內地」及一卡多號「澳門、香港」服務,並須獨自承擔因使用服務而產生的任何義務、責任或損失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一卡多號服務於辦理任何其他服務和/或應用程式而產生的法律問題。

 


2.
設備

客戶使用的流動電話設備必須是澳門郵電局批准使用的型號。

 


3. 
智能卡

3.1 澳門電訊將為客戶及其服務製定一張智能卡,以供使用本公司的流動電話服務。
3.2 
澳門電訊有絕對的酌情權替客戶免費更換因正常日久使用而損壞的智能卡,惟這項服務並不包括因客戶誤用、疏忽或刻意破壞而引致智能卡的損壞,或是智能卡遭遺失、盜竊。

 


4. 
漫遊通訊/國際長途電話服務

在某些地區,若澳門電訊與當地有關機構已有漫遊通訊/國際長途電話服務協議,客戶可享用相關協議的漫遊通訊服務/國際長途電話服務。客戶必須向本公司預先申請登記使用漫遊通訊服務/國際長途電話服務。

 


5. 
付款

5.1智能卡開始提供服務日期為計算客戶流動電話服務費用的生效日期。
5.2
客戶須準時繳付流動電話服務的帳單費用。除非另有指明,客戶須於20天內繳付其帳單費用。所有收費均以澳門幣為結算單位。客戶可利用現金、支票、自動轉帳、信用卡、網上賬單、流動銀行理財服務、電話理財或自動櫃員機方式繳費。若客戶未能於指定時間內繳付有關費用,澳門電訊在不損及本身其他權利下,有權暫停或終止該客戶之流動電話服務。
5.3
凡客戶對澳門電訊所收取的費用有任何爭議,澳門電訊的賬簿及記錄一概視為客戶應繳費用的最終憑據。

5.4所有價格以澳門幣計算。

 

6. 按金

6.1 澳門電訊有權隨時要求客戶提交一筆按金,以保證繳付流動電話服務所有費用,及補償澳門電訊因客戶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協議書任何條款、細則或責任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澳門電訊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按金款額。
6.2 
在本協議終止而客戶經已清付本協議的所有未繳費用後,按金便會退回給客戶。

 

 

7. 終止協議

7.1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澳門電訊有權隨時立即終止本協議,或暫停提供流動電話服務。
a) 
凡應繳的任何費用逾期未繳;
b) 
凡客戶違反本協議書所載的任何條款及細則;
c) 
凡客戶違反澳門電訊的『可接受使用政策』,例如是進行非法活動,濫發任何形式的未經收件人許可的訊息;
d) 
凡客戶企圖或使用某種方式來逃避繳付所需的費用;
e) 
凡客戶的流動電話通話費用超過澳門電訊隨時裁定的信用限額;
f) 
凡客戶提供虛假資料;
7.2 
若客戶欲終止協議,須向澳門電訊作出書面通知。
7.3 
終止本協議並不損及澳門電訊對客戶所擁有現時的任何權利,並且不會免除客戶履行本身義務的責任,包括繳付在終止日期前的所有未繳費用。
7.4 
本協議終止後,澳門電訊有權將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分配予該公司的其他客戶。

 


8. 
流動電話及/或智能卡遺失或被竊

8.1 若客戶遺失流動電話或流動電話被竊,客戶必須盡快通知澳門電訊 (可通過服務第一熱線1000),澳門電訊會盡快暫停該流動電話服務。
8.2 
在澳門電訊收到第8.1條所指的客戶通知,將該智能卡暫停服務之前,客戶仍須繼續承擔該報失智能卡的所有費用。
8.3 
在報失的流動電話及/或智能卡尋回後,澳門電訊可以按照客戶的要求為該流動話或智能卡重新接駁流動電話服務。惟客戶必須清付所有未繳費用,及繳付澳門電訊 當時的重新接駁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而澳門電訊有絕對酌情權於提供流動電話服務前檢驗該流動電話及/或智能卡。
8.4 
對於客戶按協議第8.3條要求重新接駁流動電話服務,若報失的流動電話之機身編號或智能卡之預編程序數據已被竄改、修改或抄襲,澳門電訊有權拒絕該重新接駁服務的要求。

 


9. 
重新接駁

凡流動電話服務基於第七條原因而被終止,澳門電訊可以按客戶要求,以絕對的酌情權,在客戶清付所有未繳費用後,重新提供流動電話服務。客戶須預繳流動電話服務月費及澳門電訊當時的重新接駁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10. 簽署人及證明文件

10.1 凡客戶以有限公司、協會或其他法人實體的名義作登記,本協議須由該公司、協會或其他法人實體的董事/負責人簽署,並蓋上公司印鑑,以及提供有效商業登記證明。
10.2 
凡客戶為個人名義作登記,本協議必須由本人簽署。
10.3 簽署時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且客戶明白及同意澳門電訊可保留有關文件的副本。
10.4 
凡申請人年齡未滿18歲,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代表申請及簽署。
10.5 
客戶在澳門電訊的要求下,須提交所有相關文件以核實由客戶呈交的資料真確無誤。

 


11.
物權轉讓

11.1 未得澳門電訊同意之前,客戶不可將本協議的任何權利及責任以分配、准許或其他形式轉讓給任何人等,客戶及受讓人必須簽妥澳門電訊指定的轉讓協議及清付協議所有未繳費用後,澳門電訊始會同意是項轉讓。
11.2
漫遊通訊服務/國際長途電話服務以及智能卡為個人服務,不可轉讓。

 


12.責任限制

12.1 澳門電訊會致力提供流動電話服務予客戶,但並不保證或擔保任何流動電話服務之提供不會被終止或完整無誤(不論該服務是否由第三者提供)。而澳門電訊對客戶使用流動電話服務時引起的任何行為或疏忽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12.2
在法律認可的程度上,澳門電訊可豁免對任何費用、索償、對客戶的損害或損失或對任何第三方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包括任何形式的收益、虧損或利潤或在任何適用 的法律或法規或以其他方式(包括疏忽)引致的或與本協議(包括由於流動電話服務的暫停或終止時導致客戶的任何損失)有關的合約、侵權行為中的任何重大損失的所有義務或責任。

 

 

13. 不可抗力

凡由於延遲或未能履行本協議全部或部分條款及細則而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而引致延誤或未能履行協議的原因,並不是澳門電訊可以合理控制的,又或不是其過失 或疏忽所造成,這些情況包括但並不限於戰爭、戰爭來臨的威脅、暴動或其他群眾騷動行為、叛亂、天災、任何政府或其他超越法律當局所實行的限制,或任何其他工業或貿易爭議、火災、爆炸、風暴、水災、閃電、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澳門電訊均無須負責。

 

 

14.客戶服務章程

14.1當發生網絡故導致服務持續中斷,客戶可享有按以下方式計算的一項補償:

 

a) 月費客戶:

 

網絡故障的持續時間(小時)

補償

36

豁免1日服務計劃淨月費

6以上至12

豁免2日服務計劃淨月費

12以上至24

豁免3日服務計劃淨月費

24以上

豁免4日服務計劃淨月費

 

:月費客戶的退款金額將以服務計費月費扣除或有的每月回贈來計算。

 

b) 預付卡客戶:

 

網絡故障的持續時間(小時)

補償

36

25分鐘免費本地通話

6以上至12

50分鐘免費本地通話

12以上至24

100分鐘免費本地通話

24以上

250分鐘免費本地通話

 

14.2補償制度適用於任何流動電話語音、短訊或流動數據服務,只要受影響範圍或基站數目達整體流動網絡的一半或以上。

14.3補償機制將自動啟動,即無須受影響的客戶作出任何索賠。

14.4補償機制不適用於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網絡故障並從而產生的服務中斷(例如自然災難或火災)。

 

 

15. 全部協議

本協議包含了雙方的全部協議。除協議所載外,並無任何口頭或書面明示、暗示的承諾、條款或細則。

 


16.
詮釋

16.1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
16.2
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分中,葡及英文版本。本協議如有任何異議或詮釋上的問題,概以中文及葡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