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序言
澳门电讯为商业客户和消费者提供各种与信息科技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公众互联网接入、内容发送服务、电子邮件、数据库使用和检索、万维网托管安排、电子商务、电子布告板、Wi-Fi(「无线热点」)、数据中心、云端服务和其他数据及与互联网相关的电信服务(每项服务单独称为「服务」,合称为「众服务」)。
为确保服务质量及客户私隐,以及保证澳门电讯网络、系统、产品、众服务、服务器托管设施和其中所含数据(合称为「澳门电讯网络」)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和私隐性,本可接受使用政策(本「AUP」 )对众服务的可接受使用进行定义。澳门电讯客户(为本政策之目的,客户意指向澳门电讯购买服务的任何一方)需要遵守本AUP,作为从澳门电讯得到众服务的一项条件。
澳门电讯客户完全对其访问、公布、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澳门电讯网络而提供的内容和讯息负责。
2. 被禁止的活动
任何客户或其他服务使用者透过服务作出或参与下列所述的任何活动(不论这些活动是实际或企图进行,亦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进行),均与澳门电讯的政策相逆。
以下所列的任何行为(每项称为「被禁止的活动」),均构成滥用澳门电讯网络和对其他客户造成干扰,因此被禁止:
2.1 作广告、传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违反本AUP的任何软件、程序、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或促进用来发送非应邀的商业讯息或任何形式的通信或非应邀的大量邮件(「SPAM」)的工具,运行 Ping 命令、洪水袭击以及拒绝服务攻击等;
2.2 伪造用户或其他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故意遗漏、删除、伪造或谎报的传输信息(包括标题、回邮和因特网通讯协议地址),提供予澳门电讯或其他服务用户或用于从事旨在于保留或掩藏客户或其终端用户身份或联系信息的任何行为;
2.3 从事任何其他活动,该活动:
(a) 违反法律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散播谣言、诽谤、造谣、侵犯私隐、骚扰、淫秽、色情以及侵害或盗用他方版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b) 威胁任何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及/或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传播病毒、特洛伊木马、蠕虫病毒、邮件炸弹、按键记录、间谍软件、广告软件,或任何旨在对计算机软件或硬的体操作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害的程序或设计;
(c) 旨在以任何方式危害或试图危害未成年人;
(d) 试图逃避因使用而产生的费用,或以其他方式逃避要求缴费而使用服务;
(e) 过度使用或对澳门电讯的网络带来不寻常的负担,或以其他方式降低或干扰其他用户使用某项服务或造成不利影响;
(f) 违反应向第三方承担的任何法定义务,如合同义务或保密义务;
(g) 违反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行为和使用的普遍接受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涂改、端口和网络扫描以及未授权的系统渗透。
2.4 透过使用其他提供者的服务从事任何被禁止的活动,但通过某个澳门电讯帐户、回邮器(「Remailer」)或以其他方式通过服务引导活动的除外。
2.5 任何客户、代表客户行事之人或客户的最终用户间接地或试图违反本AUP,以及任何代表客户的第三方或客户的终端用户实际违反本AUP或试图违反本AUP,都将视为客户或客户的最终用户违反本AUP。
3. 权利和补救措施
3.1 如果澳门电讯合理认定客户、其代表或其最终用户已违反或未遵守本AUP,或从事(或允许他人从事)任何被禁止的活动,则澳门电讯可采取其认为适宜的措施。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全部或任一内容:
(a) 随时暂停及/或终止客户的服务;
(b) 向客户发出警告;
(c) 向客户提起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违反本AUP而导致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行政费用和法律费用);
(d) 为保护客户的系统和网络资源的目的,拒绝来自支持违法活动的已知 IP 地址块的所有流量;
(e) 对客户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以及
(f) 倘涉及违法行为,调查并通知有权限当局。
3.2 倘若澳门电讯收到法院命令,要求就某人投诉因客户滥用服务而要求披露客户的身份,则澳门电讯将有权为之。如法律规定澳门电讯应向警察实体或其他公共当局披露客户的身份或澳门电讯持有的关于使用服务的其他数据,澳门电讯也有权为之。
3.3 澳门电讯将根据个别情况考虑所有个案和投诉。即使投诉乃针对客户违反本AUP作出,澳门电讯有权不向客户采取行动。
3.4 如可行及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澳门电讯保留采取技术措施以避免发生被禁止的活动的权利。而且,澳门电讯保留向客户收取其进行被禁止的活动有关的行政费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讨识别违反者以及拆除或中断其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收取的金额应相当于澳门电讯在防止或响应该此等活动实际产生的费用。
3.5 本AUP中的任何内容并不限制澳门电讯对任何被禁止的活动所赋有的法律权利和补救措施。
4. 密码保护
客户有责任保护其密码,并且对任何已授权或未授权的使用其密码负责。客户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透露其密码或使用或允许任何人使用服务来推测密码或进入其他系统或网络。倘若某个网络或网络设备受到危害,澳门电讯完全有权自行决定可协助进行追查及/或在网络层面以澳门电讯认为合理的方式逐出该违反者。
5. 本AUP的执行
倘若本AUP的任何条款出于任何原因被视为或宣告无效、违法或不具执行性,则有抵触的词句应视为已被删除,而其他条款应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6.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限
本AUP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