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互聯網接駁(DIA)服務條款及細則」(「條款及細則」),連同互聯網服務的一般條款及細則、相關的特別條款及細則(如有)以及適用的政策,包括「可接受使用政策」和「私隱政策」,規範澳門電訊互聯網接駁(DIA)服務的提供及使用。
1. 定義與詮釋
1.1.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與上下文或其他規定不一致,否則以下的詞語及表述具有下述含義:
「協議」 指澳門電訊與客戶之間就提供服務達成的協議,包括本條款及細則、互聯網服務的一般條款及細則、特別條款及細則(如有)、服務申請表以及經不時修訂及更新的適用的政策,包括澳門電訊的「可接受使用政策」和「私隱政策」;
「適用法律」 指協議一方應遵守的不時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規、章程或附屬法律;任何具約束力的法院命令、判決或判令;任何強制性適用的行業準則、政策或標準;由有權限的政府或監管當局所制定或作出的具約束力的任何指令、政策、規則或命令;
「賬單」 指澳門電訊就客戶因使用服務而應向澳門電訊支付的收費而發出的任何結單或發票;
「收費」 指載明在協議內,因客戶使用服務而應向澳門電訊支付的費用、收費或租金;
「保密信息」 指根據本協議或服務或與之相關的、由一方所擁有的所有信息(不論是書面或口頭),包括在本協議前的協商期間所披露的具有保密性質的信息(無論是否已標示為保密),或被披露方合理地認為是保密並被標示為保密的信息。本協議的條款應視為保密信息;
「間接損失」指任何間接的、特殊的、經濟的、懲罰性的或附帶的損失,包括利潤、收入、商譽、交易或機會的損失、資料的丟失或損壞、或預期的儲蓄或業務的損失,不論是由另一方的疏忽所造成還是由本協議和服務引起或與之有關的,又或因任何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服務而引起的,而不論相關方是否應知道可能發生此類損害和損失;
「澳門電訊」 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客戶」 指在服務申請表上載明的登記或使用服務之人;
「到期日」指相關賬單中規定的日期,或者,如果未指定該日期,則為自賬單之日起二十(20)天;
「設備」 指為提供服務的目的,澳門電訊向客戶提供的安放在場所的硬件、設備和電纜(如有)。設備包括數據中端裝置,倘若客戶要求,亦可包括路由器,但不包括屬於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設備;
「不可抗力」 指澳門電訊通過合理盡職仍無法控制或避免發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澳門電訊的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發生的電力故障、短缺或中斷,或所供應的任何設備或任何提供的服務故障、短缺或中斷;暴亂或內亂、罷工,停工(lock outs)或貿易或勞動爭議或騷亂、瘟疫、流行病或檢疫;火災、洪水、旱災或任何政府行為、任何適用法律的變更、戰爭或迫在眉睫的戰爭或恐怖主義威脅、極端天氣條件和天災;
「網絡」 指由澳門電訊擁有或運營的通信網絡、系統及寄存設施,包括在網絡中使用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設施和相關設備;
「場所」 指在協議中載明的提供服務的所在地;
「服務」指在協議內載明的由澳門電訊向客戶提供的互聯網接駁以及所需的設備和服務。服務包括將位於場所內的數據中端裝置連接至澳門電訊的互聯網節點的專用線路,以及維護和支援服務;
「服務開始日」指就相關服務而言,澳門電訊通知客戶服務開通或提供予客戶使用的日期;
「軟件」指澳門電訊提供的使客戶能夠使用服務的可執行代碼的運算程序以及任何技術資料;
「特別條款及細則」指適用於提供相關服務的條款及細則,包括在服務申請表上以及客戶向澳門電訊購買服務時已同意和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所列明的任何資料或特定的條款和條件。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在本條款及細則中:
(a) 表示個人或實體的詞語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公司、社團、政府或政府機構(在每種情況下無論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b) 使用單數表述包括複數,反之亦然,性別中立或性別特定的詞包括所有性別。
1.3. 本條款及細則中的標題僅為便於參考,在解釋協議的任何條款時不得引用或依賴。
1.4. 客戶發出的標準或預先印製的用於訂購服務的條款、收據或類似文件均無效力且不影響協議。
2. 服務
2.1. 服務包括互聯網接駁,所需的設備和相關支援服務,包括提供一條連接澳門電訊互聯網節點、數據中端裝置以及放置在場所內的客戶設備的專用線路。
2.2. 在客戶已履行下文所載義務的前提下,澳門電訊將按照協議於服務開始日向客戶提供服務。
2.3. 澳門電訊將盡一切合理的商業努力使服務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並一直提供服務。
2.4. 儘管第2.3條的規定,澳門電訊並無對可用性、質量、操作和支援服務提供任何保證或擔保,亦無保證服務完全無錯誤或無故障。因此,就提供服務中斷、延誤、故障或錯誤(包括設備或軟件的失靈或故障)而導致客戶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澳門電訊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2.5. 為控制或保護設備和/或服務的運作狀態和質量,澳門電訊可以:
(a) 無須通知下終止或停用服務,以執行系統維護、升級、測試及/或維修;
(b) 延展、減少及/或修改服務或其中部份。
2.6. 在服務範圍內傳送的數據並不受到保護,澳門電訊不負責保護這些數據和/或不負責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客戶專責保障和保護其系統和/或設備內存儲的資料,對因缺乏此類安全和/或保護而導致的任何損壞、損失或費用,澳門電訊概不負責。
2.7. 澳門電訊可以自行決定提供服務的方式,包括方法、技術、設備、分配的互聯網節點和傳送路線,並且可以隨時在無需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作出更改。儘管有上文規定,對於通過網絡以外的任何電信網絡的服務傳送,澳門電訊概不負責。
3. 互聯網協議位址(IP 地址)
3.1. 服務可包括提供固定IP地址,但其取決於IP地址的可用性。 澳門電訊將自行決定為客戶提供相關服務所需的IP地址的數量。
3.2. 客戶有責任正確使用獲澳門電訊分配的IP地址,並採取適當的技術措施保護IP地址不被阻截或被第三方列入黑名單。
3.3. 由澳門電訊提供或分配的與服務相關的IP地址始終保留為澳門電訊的財產,且不可轉移,客戶對IP地址不享有任何權利。
3.4. 澳門電訊可隨時無須通知下使分配給客戶的任何IP地址失效,或將其替換為另一個IP地址。
4. 收費、發單和付款
4.1. 作為提供服務之條件,客戶應向澳門電訊支付在協議及賬單中載明的收費。
4.2. 收費可包括:
(a) 服務的每月收費;
(b) 在場所安裝設備(或因應客戶要求將提供的服務遷移至另一場所)的費用,包括提供服務所需的必要連接和軟件配置。安裝費將於服務開始日後的首月賬單內收取。
(c) 設備的每月租金;
(d) 倘若根據下文第8.1條服務遭暫停或終止的情況下,服務的接駁費。
4.3. 收費原則上將按月發出賬單,並須提前支付下一個月的收費。
4.4. 如服務開始日並非在一個月的第一日,或者服務並非在一個月的最後一日終止,則服務開始的當月以及服務終止的當月的應繳租金將按比例計算。
4.5. 客戶應在到期日前全額支付收費,且不得作任何扣除、抵銷、反索賠或留置。
4.6. 如客戶對澳門電訊收取的任何金額有合理的異議,則客戶應在到期時全額支付相關賬單,並在到期日後十(10)天內向澳門電訊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爭議的性質。客戶和澳門電訊應真誠地及時解決爭議,澳門電訊應在爭議解決後的十(10)天內退還最終確定客戶應收的爭議金額。
4.7. 若客戶未能在到期日前支付收費,澳門電訊可暫停或終止服務。澳門電訊保留開展法律程序以追討任何逾期款項的權利。在暫停服務期間,收費繼續適用並累積,澳門電訊只會在客戶付清所有未付收費後恢復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澳門電訊可能會收取一筆服務接駁費。
4.8. 就任何已到期而未支付的任何應繳金額,澳門電訊可自金額到期日至實際支付日期間,按法定利率向客戶收取利息。
5. 按金
5.1. 澳門電訊有權要求客戶提交按金(金額將由澳門電訊全權決定),以保證收費得以支付,或保障澳門電訊因客戶違反協議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5.2. 澳門電訊可以使用按金或其中的一部分以滿足未付的收費,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補足按金至所需的金額。
5.3. 倘若客戶欠繳費用,澳門電訊可能會要求客戶提供額外的按金,作為繼續提供或重新接駁(視情況而定)服務的條件。
5.4. 服務一旦終止,在收費已繳清,或無任何其他欠款,或澳門電訊無對客戶違反本協議提出任何索賠的前提下,澳門電訊將無息全數退還按金予客戶。
6. 服務的使用
6.1. 客戶使用服務應自行承擔風險,並應根據其服務帳戶對服務的任何活動及其使用負責。
6.2. 客戶只可使用服務用於合法的目的,且不可:
(a) 不論是根據適用法律或其他法例,以任何方式使用服務作構成刑事、非法、不法或欺詐,或有任何刑事、非法、不法或欺詐目的或效果;
(b) 使用服務以任何方式被「可接受使用政策」所禁止,或違反「可接受使用政策」。
(c) 未經澳門電訊事先書面明確同意,分售、分租、分許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轉讓使用服務的權利或協議下的任何其他權利(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
(d) 未經澳門電訊事先書面明確同意,向非居住於或位於場所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其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應用程式提供商或內容提供商)授予接入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分享服務的利益(不論是否為代價而作出)。
6.3. 任何第三方透過客戶的服務帳戶(包括任何IP地址、互聯網接入點、系統、軟件或分配給客戶或屬於其的設備)所作出違反第6.2(a)和(b)的行為,均視為客戶作出的違反。
6.4. 倘若任何客戶的設備導致服務出現故障,則在客戶清除瑕疵前,澳門電訊可在無須另行通知的情況下終止或停用服務。
6.5. 因客戶或任何使用其賬戶之第三方使用或濫用服務(即使未經客戶同意或不知悉有關使用),由此而可能造成澳門電訊遭受的所有訴訟、法律程序、損害賠償、費用、索賠或損失,客戶應向澳門電訊賠償。
7. 服務的暫停
7.1. 倘若發生以下情況,澳門電訊有權隨時暫停、撤銷或限制全部或部份服務:
(a) 澳門電訊有合理理由根據第8.1條終止服務;
(b) 提供服務會導致澳門電訊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c) 澳門電訊合理地認為有必要暫停服務,以;
(i) 對任何設備或設施進行維護、修理或升級,而澳門電訊已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向客戶發出的通知(通知可以口頭作出,但隨後應以書面確認);或
(ii) 保護設備或網絡的完整性,或對任何設備或設施進行緊急維護、修理或升級。
7.2. 倘若服務根據上文第7.1(c)條被暫停、撤銷或終止,澳門電訊須盡最大努力確保對服務造成最小的干擾。
7.3. 根據第8條規定之暫停、撤銷或限制服務而造成或與之相關的間接損失,澳門電訊無須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責任。
7.4. 澳門電訊根據第7條行使暫停服務的權利,並不影響澳門電訊根據協議可獲得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且並不構成澳門電訊其後終止協議的權利之放棄。
8. 終止
8.1. 在不損害澳門電訊根據協議或法律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倘若客戶發生以下情況,澳門電訊有權在不作通知的情況下終止提供服務:
(a) 於到期日未支付任何收費或其中的一部分;
(b) 將服務用於非法目的,或第6.2條所禁止;
(c) 服務的接入和使用威脅到網絡或第三方網絡或電腦系統的完整性或安全性,或可能損害澳門電訊提供的服務功能、可用性或操作;
(d) 作出其他任何嚴重違反協議的行為;
(e) 在協議中提供被視為虛假或不真實的信息。
8.2. 若根據上述第8.1(b)條暫停或終止服務,澳門電訊可自行決定拒絕向同一客戶或在同一場所重新連接服務。
8.3. 對於任何根據上述第8.1條終止服務而導致的服務中斷而產生的損失或損害,澳門電訊不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8.4. 客戶可以提前三十(30)天書面通知澳門電訊並在支付所有應收的收費和費用下,隨時終止協議並取消服務。
9. 設備
9.1. 在收取適用的收費下,澳門電訊可根據協議向客戶提供使用服務所需的設備。
9.2. 澳門電訊僅負責按照協議中規定的費用,為其提供予客戶的設備和軟件提供維護和技術支援。
9.3. 澳門電訊的設備屬澳門電訊的財產,並應一直保留在場所內。客戶不得:
(a) 移動或放棄占有或控制該設備,濫用或疏忽使用該設備(或允許其被移動、濫用或疏忽使用);
(b) 將設備固定於場所,至使不能在需要移動設備時為之;
(c) 移除或遮蓋設備上的任何標籤或標記;
(d) 篡改、更換或移除組成設備的任何集成電路、組件或保護殼;
(e) 允許任何第三方對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
9.4. 倘若設備經證實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有瑕疵或有缺陷,澳門電訊將自行決定將之維修或更換,而無需向客戶收取額外費用。然而,倘若設備因合理耗損以外的任何原因而受損,澳門電訊可能會就維修或更換設備徵收額外費用。
9.5. 服務終止後,客戶應完好返還設備。倘若設備丟失或損壞超出合理的耗損的程度,客戶有責任向澳門電訊支付丟失或損壞設備的費用。
9.6. 任何客戶提供之與服務一起使用並連接澳門電訊網絡的設備應由有權限當局預先認可(如適用時)。
10. 軟件
10.1. 澳門電訊可向客戶提供與服務相關的軟件。
10.2. 澳門電訊授予客戶一項非專屬、不可轉讓和有時間限制的許可或分許可,讓客戶根據協議安裝和使用軟件。該許可或分許可將於相關服務終止後自動終止。
10.3. 客戶不得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軟件,也不得對其進行反向工程、反彙編或反編譯。
10.4. 只要互聯網連接軟件安裝在已正式獲許可的主機操作系統上時,澳門電訊將為客戶提供軟件支援。
10.5. 澳門電訊不以任何方式保證、聲明或擔保軟件將無病毒、無蠕蟲,且惡意代碼或惡意第三方無法訪問軟件。
10.6. 除非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澳門電訊對於因安裝、維修、維護和使用軟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安裝
11.1. 澳門電訊僅為其提供予客戶的設備進行安裝。客戶須負責安裝其自身的設備,澳門電訊只會在所有必要的設備妥善安裝和運行後提供服務。
11.2. 服務的提供可能取決於客戶的設備、網絡和/或系統的可用性及配置,並可能需要安裝適當的硬件和/或軟件。 因此,客戶允許澳門電訊或澳門電訊的授權人員進行必要的工作,包括配置客戶的設備、網絡和/或系統,以及移除或更換任何不適合或有缺陷的配件,並安裝必要的設備和/或軟件。
11.3. 在澳門電訊安裝或配置硬件或軟件之前,客戶有責任備份在其電腦設備內的任何數據。倘若任何預期的安裝工作可能會令其電腦設備或系統的任何功能無效,客戶應通知澳門電訊或澳門電訊的授權人員。
11.4. 澳門電訊對客戶使用澳門電訊提供的設備和軟件以外的硬件或軟件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數據滅失)概不負責,澳門電訊也不對根據本第11條因澳門電訊的配置或安裝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1.5. 客戶保證其有足夠的權力允許澳門電訊根據本第11條進行配置和安裝工作。
11.6. 客戶應確保其設備、網絡和/或系統在安裝服務進行前已安裝並可以使用。
11.7. 僅當軟件在已正式獲許可的主機操作系統上安裝時,澳門電訊才會進行互聯網連接軟件的安裝。
11.8. 倘若由於客戶硬件或軟件不適用的原因而導致澳門電訊無法完成安裝,則澳門電訊可以暫停安裝,直到客戶通知其設備和/或軟體已更改並準備好進行安裝。如果客戶未能在首次安裝嘗試後的三十(30)天內通知澳門電訊,澳門電訊保留不進行安裝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客戶需要提出新的服務申請。
12. 進入場所
12.1. 客戶應允許澳門電訊在合理的事先通知下不受限制和安全地進入場所,以便提供或撤銷服務、進行與服務相關的安裝、維修和維護工作,以及檢查、移除或復原任何設備。
12.2. 除非協議另有規定,否則對於任何因設備的安裝、維修、維護或使用而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損失或損害,包括對場所造成的損害,澳門電訊不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只要澳門電訊已經以應有的謹慎、勤勉和技術行事。
13. 帳戶安全和密碼
13.1. 客戶申請服務後,澳門電訊將向其提供獨一的用戶名稱和密碼(「服務帳戶」)。客戶有責任維護用戶名稱和密碼的保密性,以及在服務帳戶下發生的所有活動。
13.2. 除非個別的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否則澳門電訊不對客戶的網絡和/或系統的安全性負責,並且對任何未經授權的訪問不承擔任何責任。
14. 責任限制
14.1. 在任何情況下,澳門電訊均不會就違反協議的行為對客戶承擔任何間接損失。
14.2. 儘管協議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澳門電訊就客戶所提出的所有與服務有關的索賠的最高累計賠償責任不超過根據協議所支付的所有收費,此類索賠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過失錯誤或遺漏、違反合同、侵權、虛假陳述(不包括欺詐性虛假陳述)或違反法定義務。
14.3. 澳門電訊對於由於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供應商或第三方電信營運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其設備發生的任何故障或錯誤而導致未能交付或履行服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14.4. 澳門電訊將盡一切的合理努力提供迅速和持續的服務。儘管有上文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的全部或部分延誤或未能履行協議下的義務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澳門電訊概不對客戶負責。
15. 保密
15.1. 雙方同意,在協議期間內以及本協議終止或屆滿後的二(2)年內,對另一方根據本協議或在協議談判過程中所披露的一切保密信息保密,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保密信息。
15.2. 儘管有上述規定,任一方均可向其董事、職員、雇員、專業顧問及其雇員、承包商及其雇員和向承包商及其顧問提供資金的融資人披露與另一方有關的保密信息,只要此乃為他們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而該等人士必須遵守與本條款及細則下同等的保密義務。
15.3. 然而,本第15條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
(a) 已經為公眾所知或在收到之前為接受方所知的;
(b) 在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接收方從有權向接收方傳達保密信息的第三方所獲得的資訊;
(c) 由接受方獨立開發的;
(d) 經保密信息所有人事先書面授權批准發佈;或
(e) 根據適用法律或證卷交易規則之要求而披露的。
16. 通知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協議中允許或要求的通知應為書面形式,並通過專人派遞、電子郵件、傳真、又或掛號信或附回執的掛號信作出遞送,並在專人派遞的情況下則在投郵後五(5)天後,或在收到電子傳輸確認後視為送達。通知將發送至客戶指定的地址和人員。
17. 變更
澳門電訊保留隨時修改本條款及細則的權利,只要其將此類變更合理提前地公佈在澳門電訊的官方網頁上。
18. 管轄法律及管轄權
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客戶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
19. 執行
透過在服務申請表上簽字,客戶同意受協議約束。